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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257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9日

定边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受理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履行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1、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室、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四)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七)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八)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www.828365.com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6、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www.828365.com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四、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二)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可以设立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监督和检查
  (一)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每年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3、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7、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县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附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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